《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 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 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