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冯海燕
日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决定。为防止随意放生行为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增加了不得随意放生的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实施放生活动。(10月27日《海峡导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实施放生活动”,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
自古至今,都会有不少善男信女开展“放生”活动,在不少人的眼中“放生”是功德与善举,不仅可以给予动物生路,自己与家人也会有“福报”。当然,现代社会,因果报应的东西我们未必要较真,但是,怜悯众生的善心善念也不乏其可取之处。此外,放生也可能丰富自然生态,给公共环境增添亮色。
然而近年来,各地也陆续出现许多盲目放生的行为。比如有人购买鳄龟放生。这是性格凶猛的外来物种,适应能力与繁衍功能强大,本地许多生物竞争不过它,会给本地生物链带来较大破坏。这样,初衷善良的放生就有可能变成“杀生”,进而破坏生态平衡与环境美丽。甚至前一阵子,在河北还有放生鳄鱼的,这不但威胁许多生物的安全,甚至还会威胁人类的安全,更不可取。
其实传统的放生也不是你想放就放,而是有讲究的,比如有明确的放生三忌:勿立定期,勿认定地,勿议定物。因为那会促进人们去抓捕更多你要放生的或者刚刚放生的动物。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放生也需要有“规矩”。而法治社会,法律法规就是最大的规矩,厦门以法律的名义给放生立规矩,有望遏制盲目放生的行为,我们希望管理部门要加大这方面的普法力度,并且加大巡查、治理力度,希望广大市民走心,大家齐心协力让放生科学、有序,以更好地呵护家园的蓝天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