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讨要劳务费,类似诉求在法律上未有明确规定,给审理造成难度,如何正确把握诉求点的法理依据,本案的主审法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吕云平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列举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案中小瑛主张阿杰以欺骗等手段侵害其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进而索要劳务费、青春损失费。
小瑛主张的一般人格利益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小瑛是以人的价值与尊严为基础主张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一般人格利益与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外观,在社会生活中更多呈现出交互性、关系性特征,根据人格利益的不同形态,其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和保护方法亦不同于具体权利。
是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应综合考量相关权益,并努力实现正常的社会交往、公序良俗,确保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指引性。
在男女双方交往期间,一方基于感情基础而付出的行为甚至某种利益减损,在对方并非故意或者违背社会公德之方式导致其陷于意思决定或人身不自由进而侵害人格尊严及利益的情况下,该种利益减损并未构成对他方权利的侵害。
否则,一方将陷入动辄受咎的境地,侵权责任法平衡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立法目的功能将无法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