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婿与招夫都是指男子从妻居婚姻。不 同的是,赘婿是成亲于姑娘之门,而招夫是 就婚于寡妇之家。古代通常的婚姻形式是从夫居,男到妇 家则被视为反常。赘,指附生于人体的肉瘤,就是说男子在妻家成为赘婿,不是应当有的 多余之物,含有轻视的意思。赘婿出现得很早,战国时期较为普遍, 其社会地位在各国高低不同。
秦始皇灭六国 后,沿承了秦国对待赘婿的态度,即将赘婿 贬为低人一等的贱民,有时还征发他们到战 场上送命。汉代以后,赘婿的地位逐渐提高, 到唐宋时期已发生重大的变化。唐代男子到 女家成婚的事例很多。元代的赘婿又称“招 女婿”,分为四等。招夫是指丈夫死后,寡妇往往因无力养 家,再招一夫共同生活。
这一婚俗早已有之,至宋代最为流行。 当时称招夫为“接脚”或“接脚夫”。宋代 法律规定,夫亡子幼,无人主家,可以招接 脚夫。被招之夫一般不改原姓,而且有自己 的财产,同寡妇仅是同居的关系,寡妇与接 脚夫的财产不得相混。“接脚夫”的名称相沿到元代。
明清时 期,除夫死招夫外,也有因本夫患病无力养 活家小,妻子经丈夫同意再招一夫的,叫做“拉 帮套”,顾名思义,是请后夫帮忙的。